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制定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日社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社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號社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七號社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號社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社團名稱
社團名稱為「長庚大學狗醫師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社團宗旨
本社以下列六點為宗旨:
一、秉持人道精神,爭取流浪動物生命尊嚴及生存權益;
二、敦請學校全體師生重視保育,以尊重生命的態度對待流浪動物;
三、教育宣導,以舉辦活動、演講或座談方式倡導「尊重生命」的觀念;
四、提倡節育手術,以「戒生止殺」的方式減少街頭流浪動物的數目;
五、積極推動「不亂買、不亂養、不亂丟」的三不政策;
六、篩選合適的流浪狗將其訓練成狗醫師,賦予流浪狗正面價值。
第三條 社團種類
依「長庚大學學生社團輔導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規定,本社為 宗教暨服務類學生社團。
第四條 社團地址
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一路259號(長庚大學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輔導組)
第五條 管理單位
依「長庚大學學生社團輔導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本社之 輔導管理單位為長庚大學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六條
社員入社
符合以下條件者,得申請入社成為社員:
一、為長庚大學或長庚科技大學之教師、學生或校友;
二、繳納社費,社費之金額於前一學期由幹部大會視本學期之社團運作需要提
出,並於前一學期之期末社員大會通過;
出,並於前一學期之期末社員大會通過;
三、其他經社員大會同意者;申請入社之過程由幹部大會訂定、社員大會追認
之。
之。
第七條
社員退社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經社員大會同意,可予以退社處分:
一、違反本社規章情節重大者;
二、違反社員大會決議情節重大者;
三、校狗照顧過程中缺失、不當行為情節重大者;
四、其他經社員大會認定損害社團名譽、干涉社團運作情節重大者;自願退社
者不受此條文之規範。
者不受此條文之規範。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社員權利
本社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於社員大會行使對幹部之選舉及罷免權利;
二、
於社員大會行使對入社申請及其流程、社員退社案之議決權;
三、
於社員大會行使對社團提案之議決權;
四、
承上,社團提案之範疇包括但不局限於:
1. 社費之金額及社團活動費用優惠之內容;
2. 校狗之資格認定、照顧及訓練方式、送養及後須追蹤;
3.
修訂社員所享有之權利及義務內容;
4. 社團活動及課程預算追加案;
5. 其他經幹部大會提案、社員連署通過送交社員大會議決者;
五、
於社員大會行使對覆議議案之議決權;
六、
於社員大會行使提案權;
七、
於社員大會行使對社團課程與活動提案之議決權;
八、
於社員大會行使對社團預算、經費追加之議決權、決算之追認權;
九、
於社員大會行使對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修正案議決權
十、
享有社團活動費用優惠;優惠內容於前一學期由幹部大會視本學期之社團運作需要提出,並於前一學期之期末社員大會通過;
十一、 社產借用之權力。
第九條 社員義務
本社社員應盡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章程、各層級法規及社員大會之決議;
二、
出席社員大會行使其選舉罷免權、議決權、追認權等權力;
三、
繳納社費,社費之金額於前一學期由幹部大會視本學期之社團運作需要提出,並於前一學期之期末社員大會通過;
四、
於校狗存在時,參與校狗照顧計劃排班。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十條
社員大會之組成
社員大會由本社社員組成,為本社之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一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
社員大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
對社長及幹部之選舉及罷免權利;
二、
對入社申請及其流程、社員退社案之議決權;
三、
對本章程修正案之議決權;
四、
對社團提案、覆議案之議決權;
五、
對社團課程與活動提案、結案之議決權;
六、
對社團預算、經費追加之議決權及社團結算之追認權;
七、
其他經由社員大會決議通過修訂之職權。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之召開
依社員大會之性質分為定期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
定期社員大會之召開規定如下:
一、應於每學期初四周內召開期初社員大會;
二、應於期初社員大會完成之議決包含但不限於預算追加案;
三、應於每學期末四周內召開期末社員大會;
四、應於期末社員大會完成之議決包含但不限於下學期之社團課程與活動提案
之議決、下學期社團預算之議決、本學期社團結算之追認、下社費之金額
及社團活動費用優惠內容之議決;
之議決、下學期社團預算之議決、本學期社團結算之追認、下社費之金額
及社團活動費用優惠內容之議決;
五、其時間及地點由幹部大會於社員大會招開兩周前公布;
臨時社員大會之召開規定如下:
1.幹部大會提案或由五分之一以上社員連署通過並於兩周內呈送相關資料至
幹部大會,由幹部大會先行討論;
幹部大會,由幹部大會先行討論;
2.相關資料呈送至幹部大會三周內應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3.幹部大會應於收訖相關資料兩周內完成討論並公開;
4.臨時社員大會招開之時間及地點由幹部大會於社員大會招開 兩周前公
布。
布。
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之決議規則
社員大會之決議規則以相對多數為原則,絕對多數與共識決為特例,有以下補充:
一、校狗照顧及社團存續等重要議案應以共識決決議;
二、組織章程修訂案、社長任命案、幹部罷免案等涉及組織章程及幹部組成相關
之議案應以絕對多數決議;
之議案應以絕對多數決議;
三、除上述之議案應以相對多數決議;
四、呈上,以相對多數決議之議案包含但不限於:
1. 除社長外幹部之選舉及任命案;
2. 社員入社申請及其流程、社員退社案;
3. 社團課程與活動提案、結案之議決權;
4. 社團預算及追加經費之議決、社團結算之追認;
5. 社費金額及社團活動費用優惠內容;
6. 其他未列於第四章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議案;
五、得經超過1/2與會社員同意另訂決議規則。
第十四條 社員大會決議之公布與施行
社員大會決議之公布與施行有下列規定:
一、幹部大會無異議之決議應於決議通過一周內公布;
二、幹部大會無異議之決議應於決議公布一周後執行;
三、幹部大會得於決議通過一周內提請覆議;
四、呈上,社員大會應於兩周內公布完成覆議;
五、呈上,覆議之結果應立即公布,並於公布一周後執行;
六、幹部大會針對各議案只得提請覆議一次;
七、幹部大會應於執行四周後函送相關執行成效予社員大會參閱;
八、幹部大會應於最近期之社員大會報告執行成效;
九、本條所列之公布、執行、覆議、成果報告之時限可由幹部大會和社員大會另行訂定,並應清楚標註於決議內文後使得生效。
第五章 幹部編制及幹部大會
第十五條 編制
設有社長一人、校外活動部門部長一人、校外活動部門秘書一人、校內活動部部
長一人、校內活動部門秘書一人、活動負責人五人、 行政部門部長一人、總務一
人、會計一人、器材一人、美宣一人、公關一人及區負責人一人,由以上人員
共同組成幹部大會。
長一人、校內活動部門秘書一人、活動負責人五人、 行政部門部長一人、總務一
人、會計一人、器材一人、美宣一人、公關一人及區負責人一人,由以上人員
共同組成幹部大會。
第十六條 任期
幹部之任期始於與前任幹部完成交接,終於與新任幹部完成交接。
第十七條 社長
設一人;對外代表社團進行協調與溝通;對內統領社團、監督各級幹部、落實
社團宗旨並依社員大會共識訂定社團目標並確實執行;凝聚幹部與社員對社團
之向心力以促進社團發展。
社團宗旨並依社員大會共識訂定社團目標並確實執行;凝聚幹部與社員對社團
之向心力以促進社團發展。
第十八條 校外活動部門部長
設一人;負責校外活動之規劃;協助部內活動負責人辦理活動;
下轄常設活動負責人三人。
第十九條 校外活動部門秘書
設一人;協助校外活動部門各級幹部執行職務;負責校外活動相關行政工作、
學期社團評鑑製作、校外活動相關資料之處理、歸檔、電子化等事宜。
學期社團評鑑製作、校外活動相關資料之處理、歸檔、電子化等事宜。
第二十條 校內活動部門部長
設一人;負責校內活動之規劃;協助部內活動負責人辦理活動;
下轄常設活動負責人二人。
第二十一條 校內活動部門秘書
設一人;協助校內活動部門各級幹部執行職務;負責校外活動相關行政工
作、學期社團評鑑製作、校內活動相關資料之處理、歸檔、電子化等事宜。
第二十二條 行政部門部長
設一人;統整社團行政運作;負責社團行政資料之整理、歸檔及 電子化等
事宜、學期社團評鑑製作、社團相關會議之記錄、彙整及公布等事宜。下轄
總務、會計、器材、美宣、公關各一人
事宜、學期社團評鑑製作、社團相關會議之記錄、彙整及公布等事宜。下轄
總務、會計、器材、美宣、公關各一人
第二十三條 總務
設一人;負責社團帳目之管理、財務報表及經費使用狀況之統整及分析。
第二十四條 會計
設一人;負責社團經費之動支及管理、社團經費之預支、請款、 核銷等事
宜。
第二十五條 器材
設一人;負責社團財產清冊之更新、社團財產之管理、借用、維修、採購、
入冊、報廢等事宜。
第二十六條 美宣
設一人;負責社團文宣品、社服、社團象徵物等之製作。
第二十七條 公關
設一人;負責活動宣傳、社團網站、信箱及相關社群之管理與更新。
第二十八條 區負責人
各區設一人;負責該區校狗照顧並為該區校狗之當然緊急連絡人;負責該區
相關社群網站之更新與管理;舉辦區聚維繫照顧者情誼。
第二十九條 活動負責人
各活動設一人;依活動地點隸屬於校內活動部門或校外活動部門;負責活動之
籌備、執行、檢討及相關行政工作之辦理;依其性質可分為常設活動負責人及
臨時活動負責人:
一、常設活動負責人之編制及規範如下:
1.常設校外活動部門活動負責人三名:八里動保場服務活動負責人、板橋動物
之家服務活動負責人、長庚護理之家服務活動負責人;
2.常設校內活動部門活動負責人兩名:懷生週活動負責人、 社團課程負
責人;常設活動負責人之任期符合第五章第十六條之規範
二、臨時活動負責人之編制及規範如下:
1.臨時活動負責人得由社團幹部兼任,其負責人任期自 活動籌備期開
始,活動結案後終止;
2.臨時活動負責人亦得由其他經幹部大會同意之人選接任
視其活動之性質可分為以下二種:
(1)單一次活動:負責人任期始於活動籌備、終於活動結案;
(2)年度常規活動:提報社員大會同意後列為常設活動負責人, 其任期
符合第五章第十六條之規範;
3.依活動地點隸屬於校內活動部門或校外活動部門,受其隸屬部門之部長
監督;
4.臨時活動負責人任期間之義務及權利等同一般幹部,應出席 幹部會議
並於最近期之社員大會進行成果報告。
第三十條 幹部大會
幹部大會由當屆幹部組成,每月及各學期期末召開定期幹部大會,討論社團運
作相關事宜,並得於下列情況得召開臨時幹部大會:
一、 校狗突發狀況之討論及處置;
二、 社團活動之內容更改與增刪;
三、 幹部無法履行職務需行罷免或補選;
四、 社團宗旨及目標之更改;
五、 休社相關事宜;
六、 經過半數幹部同意之議案;
第三十一條 定期幹部大會
定期幹部大會之招開有以下規定:
一、定期幹部大會之召開日期應由社長於學期初統一公布;
二、需社員大會議決之提案應於幹部大會結束一周內將提案資訊送交社員大
會,並需符合本章程第四章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條之規
範。
第三十二條 臨時幹部大會
臨時幹部大會之招開有以下規定:
一、臨時幹部大會之召開日期應由社長於會議一周前公布;
二、需社員大會議決之提案應於幹部大會結束一周內將提案資訊送交社員大
會,並需符合本章程第四章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條之規
範;
三、幹部大會可視提案之急迫性先行執行,並於兩周內送交社員大會追認。
第三十三條 幹部大會之決議規則
幹部大會之決議規則有以下規定:
一、幹部大會決議之通過須符合超過三分之二幹部出席且 超過二分之一與會
幹部同意;
二、社長得經超過1/3與會幹部同意另訂決議規則;
三、幹部大會通過之決議應於一周內送交社員大會議決;
四、呈上,議決需符合本章程第四章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條之規
範。
第三十四條 幹部招募
當屆幹部應依本章程及「長庚大學狗醫師社社團幹部招募、訓練、選舉、任
命、交接辦法」(以下簡稱新任幹部相關辦法)擬定新任幹部招募計畫並於第二
學期初公開招募。
第三十五條 幹部訓練
當屆幹部應依本章程及新任幹部相關辦法擬定幹部訓練計畫並於第二學期訓
練新任幹部使其熟悉社團運作。
第三十六條 幹部選舉
當屆幹部應依本章程及新任幹部相關辦法擬定幹部訓練計畫並於第二學期公
開選舉新任幹部。
第三十七條 幹部任命
當屆幹部應依本章程及新任幹部相關辦法於該學期第二學期依據選舉結果完成 新任幹部之任命。
第三十八條 幹部交接
當屆幹部應依本章程及新任幹部相關辦法於完成任命後進行職務交接,新任
幹部之任期始於完成與卸任幹部之交接。
第三十九條 幹部罷免及補選
第六章 本章程之施行與修改
第四十條 章程施行原則
本章程之制定及執行需經社員大會同意並符合本章程之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章程修改程序
本章程之修改程序如下:
一、五分之一社員連署或幹部大會提案並擬定社團章程修正草案;
二、修正草案應於連署通過兩周內送交幹部大會先行討論;
三、修正草案送交幹部大會後於三周內舉行社員大會議決;
四、章程修正草案及社員大會相關資訊應於招開大會二周前公告;
五、組織章程修改應由超過1/2之社員出席,並以絕對多數議決;六、社長得
經超過1/2與會社員同意另訂表決規則;
六、經社員大會通過之組織章程修正草案之公布及執行應符合第四章第十四條
之規定。
第四十二條 章程修改程序相關規範
關於章程之修訂程序有以下規範:
一、幹部大會運作過程中發現組織章程條文窒礙難行之處,得先行凍結部分
規章,並於二周內草擬組織章程修訂草案送交幹部大會討論並呈送社員
大會議決;
二、相同之修正案經社員大會否決後不得於該學期再次被議決;
三、社長應於各學期期末召開幹部會議討論本章程之修訂。
第七章 校狗
第四十三條 校狗之認定及照顧
本社認定之校狗需符合以下一至六項;
一、選定之狗隻對人、狗皆不具攻擊性;
二、選定之狗隻需設有幹部負責照顧及訓練;
三、選定之狗隻需有其地域性;
四、選定之狗隻不得進入建築物及餐廳;惟颱風或經幹部大會評估已造成威
脅之條件下使得進入社辦區;
五、選定之狗隻不會追趕機車、汽車、公車;
六、需經由社員大會以共識決同意後始得成為校狗;
七、各區區負責人應於各學期末擬定下學期之校狗照顧計畫
第四十四條 教職員生因校狗而受傷之狀況處理
一、進行現場緊急處置;
二、連絡值班教官、警衛或衛保組;
三、通知社團老師、社長以及各區區負責人;
四、由幹部協同就醫;
五、後續處理、檢討及追蹤。
第四十五條 校狗受傷之狀況處理
一、通知社團老師、社長以及各區區負責人;
二、狀況嚴重需立即就醫者由幹部協助校狗就醫;
三、狀況輕微者由幹部協議日期盡速就醫;
四、通知各區區負責人及照顧人員相關注意事項;
五、後續處理、檢討、追蹤。
第四十六條 校狗分區
以校狗居住地及地域性作為分區之原則。
附註
關於第一章第二條有以下補充:
一、非自主退社者將不退回社費;
二、繳納社費一個月內自主退社可取回七成之社費;
三、繳納社費兩個月內自主退社可取回五成之社費;
四、繳納社費三個月內自主退社可取回三成之社費;
五、繳納社費三個月以上自主退社將不退回社費。
關於第七章、第四十三條,有以下補充:
一、第二十七條其第一、二項為必要條件
二、非校狗之狗隻照顧者需與本社簽立切結書並於兩個月內訓練狗隻使之符合第三、四、五項之條件;否則社員大會有權不列其為校狗,而由照顧者攜回飼養或以其他經社員大會同意之方式安置;期間所花費之費用由照顧者負擔一半;
三、若該狗隻於兩個月內經社員大會認定為校狗,其花費之費用扣除結紮及預防針注射費用後超支社團預算之經額由照顧者負擔一半;
四、不論該狗隻是否被社員大會認定為校狗,皆補助照顧者一半之飼料費費用。
五、狗隻之花費可由照顧者另行和幹部大會簽訂切結並函送社員大會議決,須符合第四章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條之規範。
關於第七章、第四十六條,有以下補充:
現有校狗分區為:水區(一醫前斜坡) 校狗Water,共一區。